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端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雄實業開發有限公司、朱俊雄、羅永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美金借款利息約定約款(貴公司提出之本票利息約定 為依指標利率加碼息2.436%,與貴公司所陳不一)二、債務人朱俊雄、羅永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三、債務人乙雄實業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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