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46號
CTDV,109,司促,3346,2020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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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端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雄實業開發有限公司、朱俊雄、羅永銘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美金借款利息約定約款(貴公司提出之本票利息約定
  為依指標利率加碼息2.436%,與貴公司所陳不一)
二、債務人朱俊雄、羅永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乙雄實業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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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雄實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