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20號
CTDV,109,司促,3320,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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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2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梁維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貳佰陸拾柒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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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