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沈美佑
債 務 人 陳婕妮即郭淑華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陳金聰即郭淑華之繼承人
人
債 務 人 陳沄希即郭淑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邦即郭淑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柒佰肆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最高收取九個月為限,㈡新
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貳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最高
收取九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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