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29號
CTDV,109,司促,329,2020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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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沈美佑 
債 務 人 陳婕妮即郭淑華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陳金聰即郭淑華之繼承人
人         

債 務 人 陳沄希即郭淑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邦即郭淑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柒佰肆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最高收取九個月為限,㈡新
  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貳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最高
  收取九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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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