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7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鳳英、許滋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依民法第323 條規定抵充之計算式(依貴公司提出之約定
書約定,處份擔保物所得之款項,由貴行依相關法律規定抵償債
務。又依民法第323 條規定,民法第323 條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
,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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