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273號
CTDV,109,司促,3273,2020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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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7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鳳英許滋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依民法第323 條規定抵充之計算式(依貴公司提出之約定
書約定,處份擔保物所得之款項,由貴行依相關法律規定抵償債
務。又依民法第323 條規定,民法第323 條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
,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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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