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蘇榮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榮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9年02月12日止累計187,956元正未給付,其中175,
912元為消費款;10,844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