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86號
CTDV,109,司促,3186,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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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蘇榮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榮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9年02月12日止累計187,956元正未給付,其中175,
  912元為消費款;10,844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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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