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6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梁宸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伍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梁宸鑫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8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1月12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14327元。
㈡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
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①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 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②分
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③年
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④國外交
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⑤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元; 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
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⑦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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