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36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黃昭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肆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陸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按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
入;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
120條第2項、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並未舉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和信電
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威寶電信)與債務人間就給付電信費用有確定期限
,本件電信費用債權應屬無確定期限。另債權人並未提出遠
傳電信、威寶電信業已將上開電信費帳單送達予被告之證明
,尚難認遠傳電信、威寶電信已為催告履行,又債權人受讓
遠傳電信、威寶電信對債務人之電信費用債權,並於發函予
債務人,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並請債務人於函到3
日內清償,該函於108年12月16日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於108
年12月20日始負遲延責任,是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期間之 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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