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19號
CTDV,109,司促,3119,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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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1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郭木村 
代 理 人 施錦川 
債 務 人 李政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
  玖萬柒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
  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
  一二計算之違約金,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九四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
  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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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