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1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郭木村
代 理 人 施錦川
債 務 人 鄭興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參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九四四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