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18號
CTDV,109,司促,3118,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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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1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郭木村 
代 理 人 施錦川 
債 務 人 鄭興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參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九四四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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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