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00號
CTDV,109,司促,3100,2020030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0號
 
債 權 人 古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莫(原名:黃文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