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98號
CTDV,109,司促,3098,2020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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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98號
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債 務 人 許安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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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