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98號
CTDV,109,司促,3098,2020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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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98號
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安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提出借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所載,借款金額新臺幣
(下同)貳拾陸萬元,分36期,每期9,142 元(其中第4 期為7,
652 元),合計327,622 元,則貴公司請求之金額118,846 元已
包含借款期間內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則該利息得再請求利息
之依據,並請計算未還本金款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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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