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71號
CTDV,109,司促,2971,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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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育蓉 


債 務 人 梅翔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零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為「股
  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
  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
  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
  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陳育蓉於民國105 年間邀同債務人梅翔富為連帶保證
  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 筆,共計新臺
  幣31,179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
  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育蓉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
  108 年10月1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6,007元
  及自民國108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
  利息和自民國108 年10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
  繳納,債務人梅翔富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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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