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09號
CTDV,109,司促,2909,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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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0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鍾家進(原名:陳家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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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