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9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嘉瑩
債 務 人 泰瑞鑫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建勳
人
債 務 人 施宥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伍佰伍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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