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81號 債 權 人 傅王罔市債 務 人 曾燕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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