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6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 務 人 林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參佰貳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貸款逾期時,
逾其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會金庫基準利
率加一成計算,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固定加碼2.3
﹪。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年12月1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428號函,逾期利息部分,
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份依約定計算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則
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違約金部分,與上開約定及函不符, 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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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313,3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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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利息期間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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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09月20日起至 │2.944﹪ │108年11月07日起至 │左列利率之│
│109年03月19日止 │ │109年03月19日止 │2.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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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3月20日起至 │4.977﹪ │109年03月20日起至 │左列利率之│
│清償日止 │ │109年05月06日止 │2.944﹪ │
│ │ ├─────────┼─────┤
│ │ │109年05月07日起至 │左列利率之│
│ │ │清償日止 │4.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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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