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56號
CTDV,109,司促,2856,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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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5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謝依芳 
債 務 人 劉威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收取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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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