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15號
CTDV,109,司促,2715,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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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英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零肆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英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09年02月16日止累計161,040元正未給付,其中149,770
  元為消費款;10,97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民國109年2月17日│清償日   │年利率百分之11.54  │
│  │12025元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  │民國109年2月17日│清償日   │年利率百分之15   │
│  │137745元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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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