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27號
CTDV,109,司促,2627,2020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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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債 務 人 陳孟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佰捌拾萬參仟壹佰貳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參拾壹萬零
  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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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