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26號
債 權 人 鄭淑梅
債 務 人 楊雪貞律師即張瀝蓁(原名: 張馨予) 之遺產管理
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第三人張瀝蓁( 原名: 張馨予) 之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僅為第三人張瀝蓁( 原名: 張馨予
) 之遺產管理人,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範圍,與法未合 ,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