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8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柳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伍仟玖佰零柒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七四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玖拾捌萬玖仟捌佰壹拾參元,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八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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