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70號
CTDV,109,司促,2470,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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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傅苡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97年4月18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
   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
   服務。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
   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提出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書所
  載之申請日期、資費及補償條款與帳單所載不符,經本院於
  民國109 年2 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該裁定於109 年2 月27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
  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上開門號電信費之聲請之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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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