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6號
CTDV,109,勞補,6,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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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陳爭輝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心城隍廟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加班費新臺幣(下同)673,982 元、返還勞健保費14,947元及提
撥勞工退休金27,284元至勞退專戶,訴訟標的金額為716,21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其中請求加班費、提撥勞退金合
計701,266 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依前開規定,
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5,140 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2,680 元(計算式:7,820 元-5,140 元=2,68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救
字第2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
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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