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號
CTDV,109,勞補,1,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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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黃文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德展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
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條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其訴訟標的
金額為221,600元,依上開規定,原應徵裁判費2,430元,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620元後,則應徵裁判費為810元(計算式
:2,430元-1,620元=810 元);另加計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
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3,
000元,故合計本件原告應徵之裁判費為3,810 元(計算式:810
元+3,000元=3,81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
9 年度救字第2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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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德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