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謄安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許宏吉律師
林鈺維律師
被 告 吳德寶
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律師
被 告 徐正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3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
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間有關
承租人有無侵權行為事證及出租人應否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或法
定、約定損害賠償責任等項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09年5月7日下午2時
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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