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784號
TYDM,106,聲,2784,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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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耀文
具 保 人 陳敏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
聲沒字第1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敏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参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桃園地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 幣(下同)3 萬元,出具足額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規定,應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沒入受刑人即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 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訴字第440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嗣經桃園地檢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指定由具保人陳敏筑繳納 現金3 萬元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等節,有上開刑事確定判 決列印資料、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第查:受刑人 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15時整到案執行,詎 其竟未遵期報到,復經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 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桃園地檢送達證書1 件 、拘票及拘提報告書1 份、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受刑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即依卷內證據資 料所示,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 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效力發生於本院收受抗告書狀時,非以提出書狀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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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