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17號
CTDV,106,訴,117,2020032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7號
原   告 陳美月(即陳文化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陳靜茹(即陳文化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鄭細青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原   告 陳曉琦(即陳文化之承受訴訟人)

      陳妙婷(即陳文化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許清凍 
被   告 鄭楊錦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榮全 
被   告 陳恭祥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鄭雅云律師
被   告 陳恭响 
      陳璽然 
      陳櫟閎 
      陳郁憲 
承受訴訟人 陳甘桃 
      陳甘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陳文化之法定繼承人陳甘桃陳甘免為原告陳文化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第174 條規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 第175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文化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8 年11月1 日 死亡,而其法定繼承人則為陳文化之女陳美月陳甘桃、陳 甘免及代位陳文化之子陳恭萬繼承之陳恭萬之女陳靜茹、與 代位陳文化之子陳恭福繼承之陳恭福之女陳曉琦陳妙婷, 有陳文化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堪認陳文化之繼承人即為陳美月陳甘桃陳甘免、陳 靜茹、陳曉琦陳妙婷等人,惟迄今僅陳美月陳靜茹、陳 曉琦、陳妙婷等4 人聲明承受訴訟,且就陳甘桃陳甘免部 分則兩造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陳甘桃、陳甘 免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