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基元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基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基元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有期徒刑9 月及10月確定,並於民國 107 年6 月28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有期徒刑4 月23日及前揭 徒刑,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3 月20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 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