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86號
CTDM,109,聲,286,2020030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國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國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國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 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又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應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532號,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聲請書誤載為107 年度偵字第679號,本院爰予以更正。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 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 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 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 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 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 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同理,若 併罰之數罪先前已有定應執行之刑,卻因被告另犯他罪之確 定判決,致須再重定數應執行刑時,亦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 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20號判決參照)。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 ,附表其餘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 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 之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惟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若併罰之數罪先前已 有定應執行之刑,本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本院不得量處 超過原本已定之執行刑加上餘罪宣告刑之刑度,亦即受刑人 附表編號1、5之罪已經本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年 6 月,復因附表其餘之罪而再聲請定應執行刑,是本院不得 量處超過7年2 月(3年加上1年6月加上附表編號2、3、4、6 、7之9月、5月、7月、8月、3月),合先敘明。審酌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5之罪,罪質相同,且施用毒品行為,與 一般犯罪行為有截然不同的性質,施用毒品的本質是藥物濫 用、物質依賴,自殘的性質明顯,侵害或侵害的危險性十分 隱晦,縱使其意志不堅一再重蹈覆轍,且本院前已大幅酌減 定應執行刑,仍宜再酌減。而附表編號2 之罪為搶奪,附表 編號3、4、6、7之罪為竊盜,皆為財產犯罪,考量被告圖不 法利益,不思正當途徑獲取收入,反社會性高,並考量行為 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以及犯案時間從106 年8月至107 年10月,時間非短等情,本院綜合審酌後依法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搶奪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伍月,如│
│ │共6罪、捌月共6罪│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犯罪日期 │106年05月12日 │ 107年08月20日 │ 107年08月19日 │
│ │-107年07月28日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 年度案號 │署106年度毒偵字 │署107年度偵字第 │署107年度偵字第 │
│ │第2185號等 │15532號 │15532號 │
├─┬───┼────────┼────────┼────────┤
│ │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679│107年度訴字第679│
│事│ │910號等 │號 │號 │
│實├───┼────────┼────────┼────────┤
│審│判 決│ 107年12月11日 │ 107年10月18日 │ 107年10月18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確│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679│107年度訴字第679│
│定│ │910號等 │號 │號 │
│判├───┼────────┼────────┼────────┤
│決│判決確│ 107年12月11日 │ 107年11月23日 │ 107年11月23日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 曾定刑參年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捌月 │
│ │ │、捌月 │ │
├─────┼────────┼────────┼────────┤
│ 犯罪日期 │ 106年08月03日 │ 107年08月23日 │ 107年10月07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 年度案號 │署106年度偵字第 │署107年度毒偵字 │署107年度偵字第 │
│ │8238號 │第2688號 │11086號 │
├─┬───┼────────┼────────┼────────┤
│ │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6年度審易字第 │108年度審訴字第 │108年度審易字第 │




│事│ │989號 │64號 │234號 │
│實├───┼────────┼────────┼────────┤
│審│判 決│ 107年12月11日 │ 108年05月23日 │ 108年06月13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確│案 號│106年度審易字第 │108年度審訴字第 │108年度審易字第 │
│定│ │989號 │64號 │234號 │
│判├───┼────────┼────────┼────────┤
│決│判決確│ 108年01月03日 │ 108年06月18日 │ 108年07月09日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 │曾定刑壹年陸月 │ │
└─────┴────────┴────────┴────────┘
┌─────┬────────┐
│編 號│ 7 │
├─────┼────────┤
│罪 名│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參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犯罪日期 │ 107年05月11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 年度案號 │署108年度偵緝字 │
│ │第204號 │
├─┬───┼────────┤
│ │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最│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 │
│後│ │2366號 │
│事├───┼────────┤
│實│判 決│ 108年11月06日 │
│審│日 期│ │
├─┼───┼────────┤
│ │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 │
│判│ │2366號 │
│決├───┼────────┤
│ │判決確│ 108年12月03日 │
│ │定日期│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