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2號
CTDM,109,易,2,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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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高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楊燕振竊盜等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號)
,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李高慧(下稱聲請人)曾於民國107 年 3 月19日繳納保證新臺幣5 萬元,為受刑人楊慧振竊盜案件 具保停止羈押,嗣因楊燕振毀損聲請人所有之LV包包及手機 等物品,雙方現有刑事毀損案件偵辦中,聲請人並與楊燕振 失去聯繫。聲請人為尋覓楊燕振,進而詢問其現任女友朱秀 梅,朱秀梅竟告以「法院交保金你不要想要領回來」,可見 楊燕振已預備逃匿,聲請人特此陳報以防楊燕振逃匿,並爰 依法聲請退還保證金等語。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 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 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刑事訴 訟法第119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燕振前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2 月19日諭知交付保證金新臺幣15萬 元,由具保人許嘉琳繳納現金後,將被告楊燕振飭回,有臺 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 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107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偵查卷第195 至201 頁),是本件聲請人李高慧並 非上開保證金之繳納人,亦即非具保人,則聲請人自無從聲 請返還。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爰裁定駁回其聲請。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李怡靜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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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