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9年度,42號
CTDM,109,審附民,42,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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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被   告 李承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142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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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