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117號
CTDM,109,審訴,117,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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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華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杜華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 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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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