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14號
CTDM,109,單禁沒,14,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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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通明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4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壹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通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684號以被告死亡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而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 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 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108 年10月 16日通報死亡,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 字第16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 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驗前淨重0.190 公克、驗後 淨重0.178 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 年11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 第62149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附卷可憑,足認上 開扣案物係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聲請人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 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沒收銷燬;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 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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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