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08年度,5號
CTDM,108,附民緝,5,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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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
原   告 許清松
      許清和
      許清雄
      王許英(歿)

      蔡許里
      許翠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   告 NURAENI(奴拉妮)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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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