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炳榮
選任辯護人 謝明佐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梁華珍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字第13084 號、108 年度偵字第1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華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 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被告黃炳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8 年3 月15 日經本院法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 人梁華珍繳納現金作為保證後將被告釋放乙情,有本院108 年3 月15日訊問筆錄、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 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證。嗣本院合法傳喚 被告於109 年1 月9 日行審判程序,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 到庭,但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具保人經本院合法通知 也無法督促被告到庭,之後本院囑託檢察官、警方拘提,也 未能將被告拘提到案等事實,有被告及具保人傳票之送達證 書、本院109 年1 月9 日審判程序報到單及筆錄、被告及具 保人之戶籍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109 年2 月11 日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0970356800 號函及所附報告書、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3 月11日雄檢欽國109 助109 字0000 000000號函在卷可證。此外,被告目前未在監執行或遭受羈 押,並因另案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附卷可證,足見被告顯已逃匿, 依據上述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述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