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62號原 告 孫陳夏子被 告 唐美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柯盛益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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