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700號
CTDM,108,審易,700,2020030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7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承崧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5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承崧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半夜至翌 日(28)凌晨期間,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3 樓之2 的住處,透過網際網路連線,連結至其向臉書(Fa cebook)社群網站所申辦之暱稱為「李登峰」之帳號,並在 高雄市市議員高閔琳臉書網頁的文章中,在其文章的留言對 話下,於多數不特定人均得以透過連結高閔琳之文章,進而 可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對告訴人林雨聖為下列附表所示之 辱罵性言語,並在留言開始均標示告訴人之臉書帳號,使多 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足以貶低告訴人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 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 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業經告訴 人於109 年3 月4 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附 卷可稽,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附表
┌──┬──────────────────────┐
│編號│言語內容 │
├──┼──────────────────────┤
│1 │林雨聖悲哀的老T ~~多玩幾個啊等 │
│ │你老啦沒人給你送終的~~~~~ │
│ │去當個流浪的老母狗吧 │
├──┼──────────────────────┤
│2 │林雨聖這就是爛 T 的戰鬥力~~~吃飽沒事幹~ │
│ │~~~~~~ │
├──┼──────────────────────┤
│3 │林雨聖 肥肥單身狗 岡山單身狗(重複數次) │
├──┼──────────────────────┤
│4 │林雨聖 死T爽嗎? │
├──┼──────────────────────┤
│5 │林雨聖 死爛T │
├──┼──────────────────────┤
│6 │林雨聖 吳珊小路用的死爛T │
├──┼──────────────────────┤
│7 │林雨聖 爛爛T.......悲哀胖綠狗..... │
├──┼──────────────────────┤
│8 │數次重複「死爛T」、「悲哀胖綠狗」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