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補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24號
TYDA,109,簡,24,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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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4號
原   告 王慧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住宅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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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