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4號原 告 王慧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住宅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