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6號
TYDV,109,除,26,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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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永崧即永星工業社

訴訟代理人 鄭怡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3 月4 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1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16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 年9 月18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 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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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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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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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鐘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壢昌分│108年9月30日 │22,082元 │PD九五五一0一九│永星│
│ │莊向鈞 │行 │ │ │ │工業│
│ │ │ │ │ │ │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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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