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夥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18號
TYDV,109,重訴,118,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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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原   告 賴容信 
被   告 賴乙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 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2條、第15條定有 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原於民國101 年8 月29日以昌勝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與勝輝營造有限公司名義簽立「青埔住宅開發案 合作契約」,約定共同合作開發坐落桃園市○○區○○段 00000 ○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建築等相關事宜 ,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419 號判決命被告應協同原告 辦理清算合夥財產,惟被告竟違反兩造約定擅將系爭土地應 有部分2 分之1 移轉於其本人,爰依合夥清算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以系爭土地為擔保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取得之貸款新臺幣(下同)553 萬4,215 元及原告因 合夥事業支付被告之92萬5,137 元,共645 萬9,352 元。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45 萬9,352 元,及自109 年3 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三、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於宜蘭縣○○鄉○○村0 鄰○○ ○路00號之2 ,兩造復未約定債務履行地,是本件被告住所 地既非位於本院轄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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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輝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