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05號
TYDV,109,重訴,105,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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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   告 楊信堅 

      楊弘溢 
      楊欣怡 
      簡李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被   告 曾敬貴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晏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5,5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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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