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 告 楊信堅
楊弘溢
楊欣怡
簡李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被 告 曾敬貴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晏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5,5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