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28號
TYDV,109,訴,528,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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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8號
原   告 曾日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花妹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雖據原告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130元,惟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桃園
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上占地面積約73.85 平方公尺之三
層樓建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並附帶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
附帶請求不當得利之訴訟標的價額,而上開土地於起訴時即108
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8,500元,按原告請求拆屋返還土
地面積計算其總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78,725 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94元,原告
僅繳納10,130元,尚不足40,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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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