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16號
TYDV,109,訴,516,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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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6號
原   告 睿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佳蕙 

被   告 呂宗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 萬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4 萬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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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睿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