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66號
TYDV,109,訴,466,2020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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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6號
原   告 黃○柔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黃瑞昌 
      魏廷容 


被   告 劉翠雲 
      易芷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6 日 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裁判費 ,該裁定已於同年3 月13日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 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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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