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66號
TYDV,109,訴,466,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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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6號
原   告 黃○柔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黃瑞昌 
      魏廷容 


被   告 劉翠雲 
      易芷漩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翠雲等人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劉翠雲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432,429 元,應繳裁判費44,956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4,456元。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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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