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26號
TYDV,109,訴,426,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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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6號
原   告 潘世澤 
被   告 黃樹林 
      陳亷聖 

      孫玉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經 本院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 萬7,335 元,本院以民 國109 年1 月17日108 年度補字第863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109 年2 月4 日 寄存送達於原告等情,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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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