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號
原 告 陳興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前進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有調查證據之聲請,請一併提出,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 或防禦方法,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 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 ,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 通知他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前段、第267 條 第2 項規定即明。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 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 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記載 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 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未依第268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 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 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 條之 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第268 條之2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因言詞辯 論之準備尚未充足,茲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如主文所示事項,並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第2 項、第26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件:
一、請提出下列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戶籍謄本或或除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一)陳文卿(陳水金之子)。
(二)林陳麗香(陳文卿長女)。
(三)陳林淑(陳石次男陳炊祥之配偶)。
(四)張正宗(陳學輝四女陳錦雪之配偶)。
二、請提出下列當事人或關係人於日治時代之全戶戶籍謄本:(一)陳阿港。
(二)邱春生(邱陳牡丹養父)。
(三)陳萬福。
三、請提出邱陳牡丹死亡時之戶戶籍登記簿。
四、請向該管法院查明並陳報下列當事人或關係人之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
(一)陳水金。
(二)陳文卿。
(三)陳炊祥(陳石次男)。
(四)陳麗月(陳炊祥次女)。
(五)張春宜(陳麗月配偶)。
(六)陳學輝(陳石三男)。
(七)陳周新(陳學輝配偶)。
(八)陳文慶(陳石四男)。
(九)陳阿港。
(十)陳張扁(陳阿港配偶)。
(十一)陳學鐘(陳阿港長子)。
(十二)陳學要(陳阿港三子)。
(十三)陳前田(陳學要長男)。
(十四)陳諒。
(十五)邱陳牡丹(陳諒次女)。
(十六)邱顯堂(邱陳牡丹長子)。
(十七)駱鳳(陳諒三女)。
(十八)駱成春(駱鳳七男)。
五、請查明並陳報下列關係人是否亦為本件訴訟之適格當事人, 而有追加為被告之必要:
(一)林仲謀(林陳麗香配偶,請查明其是否亦為陳水金之再轉 繼承人)。
(二)陳林勉(陳學要配偶,請查明其是否亦為陳阿港之再轉繼 承人)。
(三)徐正福(駱鳳配偶,請查明其是否亦為陳諒之再轉繼承人 )。
六、原告關於被告王逢三、王逢烈、王勤、王寶桂、李名昇之訴 ,因被告王逢三、王逢烈、王勤、王琦敏、王寶桂是系爭房 地原所有權人陳石五女王陳于的子女,被告李名昇則是陳石 六女李陳秀子的子女,而陳石死亡的日期是32年3 月31日( 日治時代的昭和18年),依當時應適用的臺灣舊慣,被告王 陳于、李陳秀子對陳石沒有繼承權,則被告王逢三、王逢烈 、王勤、王寶桂、李名昇是不是陳阿港的再轉繼承人,屬系
爭地上權的準共有人或系爭建物的共有人?原告得否請求其 塗銷地上權登記?
七、原告關於被告陳書育之訴,因被告陳書育是系爭房地原所有 權人陳阿港三男陳學要的四子,並於66年8 月19日就已經出 養,則陳書育對陳學要還有沒有繼承權、是不是陳阿港的再 轉繼承人,屬系爭地上權的準共有人或系爭建物的共有人? 原告得否請求其塗銷地上權登記?
八、請說明下列事項:
(一)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上的地 上權是否已經消滅?消滅的原因是什麼?如果這項地上權 還存在,原告為什麼可以請求塗銷??
(二)原告請求塗銷桃園市○○區○○○段○○段0 ○號之建物 所有權登記云云,原因事實跟理由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