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簡國養
簡阿國
江宗源
江阿玉
陳江明照
江月嬌
江支和
江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尚應補繳41,580元。本院於民 國109 年2 月18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 裁定已於109 年2 月26日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 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資料等 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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