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90號
TYDV,109,訴,190,2020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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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0號
被   告 徐來燦 

      徐忠義 

      徐忠慶 
      徐雲騰 
      徐江湖 
      徐合益 
      徐合興 
      徐平川 
      徐宇楠 
      徐藍科 
      徐世陸 
      徐鉅陞 
      徐明光 
      徐建盛 
      徐壹豊 
      徐堅中 

      徐靜鄉 
      徐春鄉 
      徐條陽 
      徐一雷 
      羅秀文 
      徐鐘論 
      徐賀禱 
      徐淑珍 
      徐淑芬 
      徐楊寶桂
      徐榮鉦 

      陳黎朱 
      徐安青 

      徐維宏 
      徐國惠 
      徐鈺瑞 
      鄭素美 
      徐藍宗 
      徐藍翊 
      徐國騰 
      徐裕能 
      徐藍增 
      徐藍弘 

      楊金住 
      鄭栩莛 

      詹楊秀霞
      許文達 
      簡麗卿 
      陳中釗 

      黃語瑄 

      李瑞雯 


      李瑞龍 
      林徐芬芳

      徐櫻雲 
      呂易燦 
      呂允仁 
      呂碧珊 

      簡益三 
      簡慶生 

      簡佩玉 
      徐美喜 
      徐秀香 
      徐惠芳 
      林鈺超 
      林鈺凱 

      林鈺珉 

      李日隆 
      李日昌 
      李桂榕 
原告鄭詩釧與上列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狀,提出具體答辯理由及攻擊或防禦方法,如有調查證據之聲請,請一併提出,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 或防禦方法,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 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 ,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 通知他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前段、第267 條 第2 項規定即明。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 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 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記載 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 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未依第268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 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 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 條之 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第268 條之2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言詞辯論之準 備尚未充足,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答辯 書狀,載明如主文所示事項,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第2 項、第26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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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